【记者 陈法水/台东 报导】近来台东县内发现有多起民众饲养台湾猕猴之情事,台东县政府提醒民众台湾猕猴虽从保育类野生动物调整为一般类野生动物,但只要是野生动物均不得侵扰、饲养及繁殖,违者将依动物保护法开罚5万至25万元。
台东县政府表示,今(113)年县府陆续发现及处理民众饲养猕猴之情事,共计有8件,较往年案件发生比率增加,因此加强倡导民众知悉:台湾猕猴为社会性动物且与人类有很多共通传染性疾病,为避免民众饲养台湾猕猴因而剥夺其社会性行为,并保障人猴之卫生安全,农业部于111年9月30日依动物保护法将其公告为『指定禁止饲养或输入动物』,请民众切勿饲养及繁殖台湾猕猴,以免误触法规。

县府农业处指出,台湾弥猴是台湾特有种动物,也是唯一灵长野生动物,虽然于108年调降为『一般类』动物,但仍然受到野生动物保育法及动物保育法的保护,很多民众以为台湾猕猴不再是保育类野生动物,竟随意饲养造成私养乱象,不仅造成人猴冲突频传、影响私养猕猴身心健康,更有人畜共通传染病的风险。
农业处进一步说明,民众面对弥猴应遵守三不原则:『不喂食、不干扰、不接触』,台湾猕猴不应被饲养,因其剥夺牠在大自然生存的权利,导致丧失其生存及觅食能力,请民众切勿饲养台湾弥猴,违者将依动物保护法26条规定,查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处呼吁县县民,切勿私自饲养野生动物,避免违法并影响生态平衡。

(照片台东县政府提供)